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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桐庐县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桐庐县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桐人社发〔2014〕76号
2025-02-18
索引号M013/2014-96232发布机构县人社局发布日期2025-02-18
统一编号ATLD13-2014-0001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文件效力废止
文件编号桐人社发〔2014〕76号关联文件

桐庐县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我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和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4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对我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条件

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规。

二、实施时间

我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时间延长到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三、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支出的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稳定就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困难企业、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用工补助;

(五)岗位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上述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中共桐庐县委、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县委〔2009〕35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桐庐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10〕115号)及其配套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

(一)对稳定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10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稳定就业单位,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

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且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桐庐县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连同本单位已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证明材料、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缴纳证明、上年度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说明、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等资料,在次年10月30日前向桐庐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二)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14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三)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2012年起已申领大学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不得与本条款重复享受。

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享受。

(四)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持《桐庐县失业证》的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800元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统筹地区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上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5%;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下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

试点结束之日,根据期末小额贷款余额调整担保基金额度,超出额度部分的担保基金中,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投入部分必须返还。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额度

在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前提下,试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申请拨付程序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申请拨付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参照桐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桐庐县财政局、桐庐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桐劳社就〔2009〕77号)和《桐庐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桐财预〔2010〕6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金使用要求

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四)财务科目调整

失业保险基金试点支出项目调整后,按照现行失业保险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5个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支出”科目下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5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六、工作要求

根据就业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等问题,努力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劳动保障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桐劳社就〔2009〕81号)同时废止。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14年4月21日

76号,桐庐县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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